各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、医药经营企业、医药代表:
为进一步规范医院工作人员接待医药代表的行为,推动清廉医院建设,根据国家药监局会同公安部、国家卫生健康委、市场监督总局、国家医保局、国家中医药局、国家疾控局关于发布《医药代表管理办法》的公告(2026年第42号)、《医疗机构工作人员廉洁从业九项准则》等要求,经研究决定。自 2026 年 8 月 1 日起,我院全面实行医药代表来访线上预约、先备案后接待制度,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:
一、基本准入要求
1、医药代表须在全国医药代表备案平台完成有效备案,备案信息真实、在有效期内;未完成国家平台备案人员,我院一律不予接待。
2、来访须准备:企业加盖公章授权委托书、本人身份证、国家平台备案信息截图、签署完整的《医药代表廉洁从业承诺书》。
3、来访交流仅限合规学术信息传递、临床用药反馈、药品不良反应沟通等学术推广事项,严禁开展任何带有商业营销性质活动、利益输送行为。
二、来访预约与接待规则
我院执行三定三有管理原则:定接待时间、定接待地点、定接待人员;有预约、有流程、有接待记录。
1、预约方式:医药代表通过电话进行预约,需明确企业信息、来访人员、学术交流主题、计划来访时段。
2、预约时限:须至少提前3 个工作日提交预约申请;临时到访、现场突击拜访不予受理。
3、资料审核:由医务部行风办公室联合药剂科开展资质审核,审核通过后通知具体接待时段与接待场所;资料不全、学术主题模糊、存在违规记录的申请予以驳回。
4、接待地点:仅限医院指定专用接待室。严禁医药代表未经预约擅自进入门诊、诊室、病房、医生办公室等诊疗区域私自接触医务人员。
三、其他事项
1、企业发生医药代表离职、授权变更,须及时书面告知我院更新备案信息;未及时报备产生的相关责任由企业自行承担。
2、过渡期安排: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至 7 月 31 日,请各相关企业完成人员备案、熟悉预约流程;8 月 1 日起严格落实新规。
四、咨询方式
预约电话:022-65208888
特此公告。
附件1_医药代表登记建档廉洁自律承诺书
附件2_医药代表授权委托书
|